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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

  耿庆喜 ,南京私募基金暴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模式还是在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推动已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为主,主要运作模式有:

1.挂牌前投资

投资业务是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源头,因此挂牌的数量和质量都尤为重要。所以,尽管新三板扩容取消了对拟挂牌企业盈利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私募股权基金仍然会选择具有独特盈利模式或者具有创新型业务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为了能在企业挂牌新三板后能够有较高估值退出,挑选独特盈利模式的公司尤为重要。目前,市场中私募股权普遍做法是在某几个行业内进行分析和考察,在关注企业财务指标以外,对企业管理层的水平也在进行判断。总之,挑选一个优秀的项目,需要专门的投研部门进行必要的客观分析,多方论证,才能最终获得。

在投资之后私募股权基金要能真正帮助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管理改善和价值提升。其后的任务就是将企业推向新三板,在企业挂牌后,知名度及估值的上升更容易吸引市场资本投入,而此时部分基金已经可以选择退出。

目前多数投资机构仍在等待新三板转板制度的推行,以期望获得更高估值退出。在转板制度尚未推出时,私募股权机构的收益会受到很大限制。

2.定增参与

投资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不但能够节省挑选企业的复杂过程和风险,而且能够以较低的市盈率购得企业股权,在风险和利润之间寻找最优结合点,因此,机构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企业上市实现退出获得差价。同时,由于新三板不限制增发次数以及可以一次申请多次发行的灵活制度,使得机构参与新三板定向增资的热情更为高涨。

据了解目前,股转系统对挂牌新三板公司增发股份并没有设定锁定期,所以,PE机构通过认购定向增发模式介入新三板公司后,折价金额可随时变现,或者待机在新三板退出或IPO上市退出,都是较好的盈利模式。

但是,定增市场的火爆使得股权机构很难获得理想投资企业的定增份额,目前许多股权机构获得定增份额的主要方式有二种:

第一,以更高价格参与。许多股权机构通过向主办券商报出更高的价格来吓退竞争对手,甚至有些报价在原基础上增长50%。

第二,通过股权机构自己的网络与企业直接联系。其主要承诺会在未来一段时间会在资源及管理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助。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主体的认定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出炉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

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人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业广泛关注。

新规首先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募集流程进一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其中,签署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再次明确禁止拆分转让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办法还明确了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包括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此外,还规范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向特定对象推介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包括“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计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措辞和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来源: 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Tags: 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运作模式,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什么


耿庆喜——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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