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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规定

 耿庆喜 ,南京私募基金暴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四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


证券投资法律


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十五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九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十四条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


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综合上述的阐述,我们可以得知,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共有十二章一百零三条,主要包括了总则、基金管理人应该怎么做、基金托管人需要注意什么、基金的募集的注意事项、;基金份额的交易是怎样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信息披露如何处理、基金财产清算标准、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而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基金人和托管人在履行各自的职责的时候,如果违反了规定或者合约规定的造成一定份额的损失是要承担法律的。严格要求证券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滥用职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代客理财的优势


随着居民财富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投资者投资服务需求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专业人员在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不仅能为其提供投资分析建议,而且能为其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代理其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也希望借鉴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经验,适应投资者财富管理需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转型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盈利水平。


代客理财有以下三大优势: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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