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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变化的通知是怎样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耿庆喜 ,南京私募基金暴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变化的通知是怎样的?

质押式的回购在经济市场之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回购方式,对于民事主体来说,需要知道最新的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变化,才能确定公司的行为,是符合既定的法律的规定的,并且不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即使是在被侵害之后,也可以及时得到救济。

一、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规则变化的通知是怎样的

尊敬的投资者:

中国结算会同南京交易所、深圳交易所联合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具体变更如下:

1、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融资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自即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2、增加了杠杆率的限制。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3、增加了入库集中度的要求。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 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请各位投资者了解相关业务规则,防范业务风险。

二、质押式回购规则

1、 现有的南京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证所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南京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南京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7、南京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南京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南京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其中1手=10张,1张债券=100元。在逆回购操作中,使用证券交易“卖出”通道,申报数量单位“张”。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计算方式:现价=利率、逆回购申报价格=自行设定的利率。

年化收益率分摊方式:

获得的收益=×操作的国债逆回购天数。

10.逆回购的计息方式:T日进行的债券回购,T日开始记债券回购息,以自然日计算。

例:T日买入7天期国债回购204007,则7个自然日后即T 7日资金回到账户。

国债息记T日—T 6日。共7个自然日。

* 因该项业务极易涉及资金账户余额的活期利息,则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情况①:T日购买204007的资金为“可取资金”即当日可转出至银行的资金,则T日有利息。

T 7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即当日不可转出至银行的资金,则无利息。

反之:T日购买204007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即通过其他证券交易获得的当日不能做转出至银行但可以继续参与交易的资金,则T日不计利息。

T 7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仍旧无利息。

情况②:遇长假或节假日时。由于举例产品为7天期国债回购,则长假以9天为例。

T日购买204007,T日资金“可用”“可取”计息情况同情况①,不重复。

T 7日由于9天长假交易停止。资金无法按时到账则长假期间不计利息。

长假后第一个交易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计息情况同情况①,不重复。

情况③:前提:在正常交易日无长假情况,周四操作国债回购的资金为“可取资金”。

则以204001为例:

周四买入204001,因为当日为“可取资金”则记利息。当日记国债息。

T 1日即周五,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则不计利息。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清算为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后的T 1日即下周一,则周六、日也不计利息。

同样T 1日再次买入204001,同样周六、日不计利息。

情况④:前提:在正常交易日无长假情况,周五操作国债回购的资金为“可取资金”。

则以204001为例:

周五买入204001,因为当日为“可取资金”则记利息。当日记国债息。因为交易清算为T 1日,则周六、日享受利息。

T 1日即周一,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则不计利息。

11、 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南京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2、 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3、 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4、 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注: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交易场所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对于民事主体,在确定债券托管公司,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在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证据之后,进行举报。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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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一般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税务的归属的问题。那么,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问题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为何要调整印花税呢一起跟着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

国务院下发通知称,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此次调整仅是对税收体系中一个非常小的分类——印花税的调整,而调整又仅仅是针对其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而且,证券交易印花税并非全国性税种,归属权调整,影响的地域主要限于南京和深圳。

2016年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指数开盘后震荡走低,跌幅逾1% ,深圳成指跌幅在1.75%附近。

二、为何要调整印花税

此次调增中央和地方印花税比例,把地方中央的印花税统一至中央,有助于推动印花税与国际市场或惯例法规衔接。

从世界股票市场分析,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不征收印花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不征收印花税。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取消了股票印花税。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诞生时间不长,却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能实现的规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衔接,推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印花税率也是一种趋势。

三、印花税发展历程:

2007年5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要求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当时震惊市场的“5.30”暴跌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不过,这也说明印花税率调整对市场有明显的冷却作用。

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率从3‰降至1‰。印花税下调对市场产生了刺激作用,投资热情回暖。不过,受海内外经济下行环境影响,股市经历短暂反弹后继续下跌。

在此背景下,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宣布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交易双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出让方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单边征收1‰的政策沿用至今。根据中央97%、地方3%的分税比例,南京和深圳将总计分得75亿元。不过,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沪深两市将不再分拿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收归中央。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属的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另外,在进行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时候,我们主要是为了推动印花税与国际市场或惯例法规衔接,来促进经济贸易的全球化的发展,更好的与国际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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