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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风险投资中常见的优先清算权公司法中是否有规定

 耿庆喜 ,南京私募基金暴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提醒您,法律明文规定了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如果PE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设定“优先分红权”,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投资中常见的优先清算权公司法中是否有规定

一、风险投资中常见的优先清算权公司法中是否有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法目前还没有优先清算权相关的法律条款。但对于合资公司等性质的法人,我国还是认可其在章程中确定的优先清算权的。

二、什么是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Term;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在发生被投资公司清算的情况,偿付债务后的清算财产,优先由投资人分配,分配后的余额由投资人和其他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再次分配。

三、公司法中优先清算权的相关内容

《公司法》对于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主要规定在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公司章程能否设置优先清算权条款

所谓优先清算权是指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清算时,优先取得企业清算财产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设置优先清算权,但也没有禁止设置优先清算权。因此可以认为,公司在清算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及偿付公司债务后,就剩余财产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清算时哪一方享有优先受偿权。易言之,如果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对发起人或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约定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

实际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资各方可以通过签署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优先清算权。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风险投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般来说,公司法目前还没有优先清算权相关的法律条款。但对于合资公司等性质的法人,我国还是认可其在章程中确定的优先清算权的。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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