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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证券收购的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要约收购的意义

 耿庆喜律师,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综合证券收购的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一般综合证券收购的出资方式有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两种,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与不同,需要投资者自己考量,就综合证券的出资方式做出简单的分析。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必须满足许多条件,一般要求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流通。与普通股相比,公司债务证券通常是一种更便宜的资金来源,而且向它的持有者支付的利息一般是可以免税的。对买方而言,它的一个好处是,可以把它与认股权证或可转换债券结合起来。

  二、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种由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发出的证明文件,赋予它的持有者一种权利,即持有人有权在指定的时间内,用指定的价格认购由该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新股。值得注意的是,认股权证本身并不是股票,其持有人不能视为公司股东,因此不能享有正常的股东权益,对公司现行经营政策,亦无从左右。购入认股权证后,持有人所获得的是一个换股权利而不是,行使与否在于他本身的决定,不受任何约束。

  如果要购买认股权证的,一般购买后就不能随意更改了,所以一般购买这个都要经过大股东会的批准,如果是购买公司债券的,那么可以与仍股权证相结合来使用,当然,除了这两种情况,你还可以购买可转换债券,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不太了解,那么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解决,以保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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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意义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对被收购方发出公告,不过要经过被收购方的确认,确认后才可以收购。这是国际市场收购最主要的方式,实行要约收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就为代价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要约收购的意义

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收购价格;

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收购期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的接轨,需要吸收国际先进的发展经验和有利于我国发展的经验,要约收购就是其中之一,当然要约收购在我发展一定要适合我国国情,这样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也能防止内幕交易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登录平台咨询在线专业律师,他们的帮助是非常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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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庆喜——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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