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私募基金
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商业证券
工商注册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风险投资
栏目导航
私募基金
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商业证券
工商注册
风险投资
文书税收
金融期货
金融案例
文章列表
防范转让风险 约定定金罚则
2018年6月25日
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或专业人员起草具体条款内容。
3、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来源:
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耿庆喜——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1395196353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民告官律师
南宁离婚律师
南沙区律师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青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汕头经济犯罪律师
商丘刑事律师
上海劳动律师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绍兴刑事律师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深圳找离婚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芜湖刑事案件律师
武汉刑事律师
西青律师
谢银忠律师团队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京私募基金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196353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